适用对象
符合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
支持措施
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不受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政策依据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申请途径
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申请材料
募集说明书等资料
市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金融办0739-536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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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5367220
邮箱:sysdzb@bangban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