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财法〔2020〕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长沙世光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光廷(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系电话:139****3751)
委托代理人:吴光辉(职务:业务员;联系电话:135****6219)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檀树坝组102号
被申请人:武冈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殷绪成(职务:局长)
地址:武冈市武强路东侧242号
第三人:武冈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邓联军(职务:局长)
地址:武冈市武强路
第三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星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6栋101房
申请人长沙世光家具有限公司对武冈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武财购【2020】3号,下同)不服,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武财购【2020】3号决定书,确认武冈师大附中学生床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并确认申请人之投诉、质疑事项成立,责令第三人更正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委托员工通过网络购买方式合法取得了武冈师大附中学生床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被申请人在接到其投诉后曲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之规定,以申请人未提交“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证明材料”为由驳回投诉,不合法,不合理。
二、第三人未按照政府有关两型产品的优先采购政策,给予两型产品相应加分,但被申请人以“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5家供应商的产品都是环境标志产品”为由,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虽然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没有责令第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罔顾事实,包庇第三人。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严重偏袒第三人。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未提供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证明材料,也未参加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被申请人通知其补正后申请人仍未提供足以证明其是“合法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证明材料,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为剥夺了其提出质疑的权利缺乏事实依据。
二、申请人质疑事项6项,投诉事项7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被申请人本着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目的,仍予受理,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认真审查,调查取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整个过程严格按程序办理,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故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行为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完全不存在包庇第三人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武冈市教育局和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第三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质疑函,2020年4月6日,第三人签收邮件,于2020年4月7日向申请人发出了《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提交质疑函的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质疑。申请人因不服不予受理的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受理该投诉, 2020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武财购[2020]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1、3、4、5、6、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2020年6月2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武财购[2020]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7月6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和依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1、根据财政部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申请人在提交质疑函时没有提供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证明其是潜在供应商的证据材料,也未参加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而且经调查核实,第三人和365体育钱提不出来了_365彩票app老版_日博best365下拉飞机XLCOKK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该项目开标前不能获得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信息,第三人因此作出的不予受理质疑决定正确。被申请人作出驳回该项投诉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由于申请人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不符合,第三人作出不予受理质疑的决定,没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进行答复,武冈市财政局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对其他六项投诉进行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武财购【2020】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中驳回投诉事项1的决定,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其他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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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7日